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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88平台数字营销产品相关协议调整

王汝林(著名电子商务专家)
专注于电商行业15年,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专家主任

10月8日消息,1688平台今日发布数字营销产品相关协议调整公告(以下简称公告)。

公告称,为进一步提高用户体验、保障用户权益,数字营销产品下述协议将做如下主要调整,并于2022年10月15日生效。

公告显示,《营效宝软件服务协议》、《展效宝软件服务协议》变更后,删除《营效宝软件服务协议》6.3、6.7;包月套餐相关内容以《包月套餐协议》约定为准;

删除“不予退款”相关表述;删除“充值包”;更新“1688数字营销消耗账户”定义;增加“通用资金”、“充值金”、“网商银行”;管辖法院统一为被告所在地法院(11.3)。

《智能营销软件服务协议》、《定制智能解决方案软件服务协议》变更后,《定制智能解决方案软件服务协议》删除“不支持退还服务费”的相关内容;增加协议中止、终止的情形,用户主动申请终止、用户指定信息等存在瑕疵、1688提前15天通知终止协议;

增加协议终止后项下软件服务、推广服务也相应终止;增加协议终止红包使用规则,用户对应所获得而尚未使用的红包直接作废,且1688保留追回用户已使用的权益(包括但不限于红包、非现金折扣等)的权利;

增加定义“1688数字营销消耗账户”、“充值金”、“通用资金”、“支付宝公司”、“网商银行”。

《营效宝费用自动追加服务补充协议》、《展效宝费用自动追加服务补充协议》变更后,删除 “不予退还”的相关内容;《营效宝费用自动追加服务补充协议》增加“反不正当竞争”举报条款(八);增加定义“1688数字营销消耗账户”、“充值金”、“通用资金”、“支付宝公司”、“网商银行”。

《营效宝服务帐户系统全店管家工具服务协议》变更后,管辖法院统一为被告所在地法院;增加“反不正当竞争”举报条款(7.4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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